重庆科技学院学术道德规范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和制度环境,促进学术繁荣和科技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600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学术道德规范是指从事学术活动的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应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重庆科技学院全体师生员工。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学校全体师生员工在学术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坚守严谨求实和诚信原则,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必须尊重他人的学术成果,严格遵守学术引文规范。在论文、论著、研究报告等学术成果中引用了他人的学术成果,必须准确注明出处;学术成果中的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二)学术成果署名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署名者必须对该项学术成果担负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通过多人合作形成的学术成果,在公开发表前必须经过全体署名人认真审阅,署名者顺序应根据对该项学术成果所作出的贡献大小确定。全体署名人必须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合作研究的项目负责人或成果的第一署名人对学术成果整体负责。
(三)公开发表的学术成果、实验数据必须真实有效、完整准确,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实验记录和数据。实验记录和实验数据原则上应永久保存,以备查验;如发现已经发表的学术成果中存在疏漏或错误,应尽快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纠正。
(四)介绍自己及他人的学术成果,要在对国内外数据充分对比或者检索证明材料的基础上,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作全面的分析和评价。
(五)申报科研项目,要客观、真实地报告该项目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研究人员的水平和能力,以及完成项目的学术价值、预期目标、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所需经费和有关技术指标等。
(六)对未经学术界内部严谨论证的重要发现,应慎重对待媒体宣传。
(七)在参与评审、答辩、推荐、鉴定等学术活动中,应遵循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杜绝各种不良影响和干扰。
(八)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各种剽窃、篡改、造假和其它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以下行为均为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的行为
1.在不注明出处的情况下,将他人的学术成果作为自己的学术成果进行发表、提交(包括学术论文、毕业论文、课程论文)。
2.照抄或部分使用自己已公开发表论文中的表述,而未列入参考文献。
3.将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和学术成果,冒充为自己原创。
4.把被自己审阅的他人学术申请中的未公开的学术成果信息进行自己使用、发表或透露给他人。
5.以翻译的方式,将外文学术成果作为自己原创学术成果予以发表。
(二)伪造与篡改的行为
1.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2.伪造或篡改研究条件、研究数据、研究过程、研究结论、资料、文献、注释。
3.伪造履历、证书、论文发表证明、同行评审人信息、评审意见等。
4.捏造事实,编造虚假学术成果。
(三)虚假署名的行为
1.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他人的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
2.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
3.多人共同完成研究,但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四)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在发表论文、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求职、申报课题、申报成果、申报奖励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五)一稿多投的行为。同一作者,在法定或约定的禁止再投期间,或者在期限以外获知自己的学术作品将要发表或者已经发表,在期刊编辑和审稿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试图或已经在两种或多种期刊发表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论文。
(六)代写代投论文的行为
1.买卖论文。
2.由他人代写论文。
3.为他人代写论文。
4.委托中介方代投论文。
(七)滥用学术信誉的行为
1.在进行学术成果评审、评估、奖项评定时,由于利益冲突而作出违背客观、准确、公正的评价。
2.夸大自己的学术成果价值,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其他根据上级部门、相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订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六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按照《重庆科技学院学术道德委员会章程(修订)》中的相关条款进行。
第八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重庆科技学院学术道德委员会。原《重庆科技学院学术道德规范(试行)》(重科院〔2010〕9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