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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技学院理事会章程

2019-11-20

重庆科技学院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庆科技学院是2004年5月经教育部正式批准设立,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院校,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学校由1951年建校的原中央部委属学校——重庆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和重庆石油高等专科学校合并组建。学校坚持“行业性、地方性、开放性、应用型”办学定位,坚持走产教融合道路,努力建设高水平应用型特色科技大学。

第二条 为推进和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健全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探索依法开放办学、合作办学模式和机制,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7号)和《重庆科技学院章程》等文件精神,成立重庆科技学院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

第三条 理事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

第四条 理事会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教职工及社会监督。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

(二)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对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重大项目立项建设、学校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审议;

(四)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等,提出咨询建议;积极搭建学校与政府、行业、企事业单位、学术机构等相互交流合作的平台,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五)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六)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七)学校章程规定或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理事会由29~31人组成,分为职务理事和个人理事,其中来自地方政府及行业企业等校外代表不少于50%。

第七条 本着平等协商、自愿参加的原则,理事会成员由以下方面的代表组成:

(一)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

(二)学校及职能部门(学院)相关负责人、教师代表;

(三)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代表;

(四)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等;

(五)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

第八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

(一)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长和副理事长总数不超过理事会成员数量的三分之一。

(二)理事长和副理事长人选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经理事会全体会议等额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为五年,可连选连任。

(三)首届理事会成员经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共建单位、行业、企事业单位和学校共同推荐,民主协商产生。

(四)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长人选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产生,秘书处挂靠学校合作与发展处。

第九条 理事会的召开

(一)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理事长或委托副理事长临时召集。

(二)理事会的召开,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理事参加,方可开会。

(三)理事因故不能参加理事会,需书面向理事长请假。

(四)理事会秘书处应提前一个月,将理事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相关会议资料发送至各理事。

第四章  理事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理事的权利:

(一)享有理事会内部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对学校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定期获得学校发展情况及理事会相关信息和资料;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理事的义务:

(一)遵守理事会章程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参加理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理事会交办的相关工作;

(三)宣传学校办学取得的成就,扩大学校影响,提高学校声誉;

(四)支持学校发展,为学校发展献计出力;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理事会的经费

第十二条 理事会经费来源:

(一)学校划拨经费;

(二)社会捐赠、资助;

(三)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经费用于本章程所规定的工作职责范围,须符合国家政策,不可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经费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经费的使用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学校相关财务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学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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