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科技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重庆科技学院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重庆科技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负责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事项。凡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讨论的重大学术议题,须先经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坚持“学术自由、学术民主、学术诚信”的原则,维护学术的独立性和纯洁性。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审议和评定工作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鼓励学术创新,坚守学术责任,恪守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声誉,服务学校发展大局。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保持学科、专业方向的均衡和委员的代表性以及年龄结构的合理性,委员人数为不低于15人且不超过41人的单数。其中,45岁以下的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术委员会成员主要为:
(一)学校不同学科、专业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二)学校分管有关学术工作的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三)根据工作需要,由学术委员会主任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特邀委员。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秘书长1名。根据实际需要,可设常务副主任1名、名誉主任1-3名。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与学校科研处合署办公,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理工科学部、经管文法艺教社科学部两个学部和学术道德委员会。两个学部设正副部长各1名,学术道德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各1名。
学术委员会可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各二级学院(部)根据需要可设立相应的学术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分委员会”)。各级各类科研平台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相应的专门学术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学术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一)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他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二)学校的涉密事项。
(三)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作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一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作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作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作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具体流程按照《重庆科技学院学术道德委员会章程(修订)》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主任有权邀请特邀委员,组成专门委员会或专家组,就有关具体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学术委员会决策提出建议。
第四章 委员的产生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忠诚党的教育方针,责任感强、学风端正、身体健康。
(二)具有较强的学术研究能力,丰富的学术背景,了解学科发展动态,在所在学科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和影响力的在岗在编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三)坚持原则,顾全大局,为人正派,办事公正,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二级学院(部)学术委员会推荐,二级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由学校聘任。
根据需要,校长可以直接提名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由学校聘任。但直接提名的人数不超过总数的十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从委员会全体委员中民主推荐,经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由学校聘任。
各学部正副部长、学术道德委员会正副主任分别由各学部、学术道德委员会民主推荐,学术委员会审议,经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由学校聘任。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任期3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时,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报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对其予以解聘: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损害学校学术声誉的。
(六)累计3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或连续两年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会缺额,由相应的产生办法补聘。
第五章 议事规程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每学期应至少举行1次全体会议, 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根据工作需要,由校长提议或学部、学术道德委员会提议,或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联名提议,也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参会委员。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全体会议须有2/3及以上委员出席,会议方为有效。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在学术问题上,注意保护少数人的意见)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学术事宜。学术委员会需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一般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赞成票不少于与会委员总数的2/3即为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本人或其亲属有关联时,该委员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提前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表决。
第二十三条 一般情况下,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学术委员会会议,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在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指定若干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提交全体会议审议,也可邀请校内外有关专家参加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复议,须征得1/3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过复议通过的决议不再复议。
第二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召集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或院部学术分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研究有关事宜,所研究的结果报下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确认。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活动经费统一由学校行政经费列支,专款专用。学术委员会议事的相关资料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立卷归档。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六章 学术分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学术分委员会原则上由相关学科的在岗在编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委员人数为不低于5人的单数。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由所在二级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在充分酝酿并考虑到学科代表性的基础上提名,经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全体会议差额选举产生,差额不低于20%。二级学院(部)院长(部长)是学术分委员会的当然委员。
学术分委员会可聘请2名校外杰出学者作为其特聘委员。学术分委员会审议重要事项时,须请校外委员参加。
第二十九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任期3年。
第三十条 学术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若聘校外学者为主任,须由本校1名委员任常务副主任。主任、副主任由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民主推荐,二级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确定,学院(部)聘任。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名单须报学术委员会审核备案。主任、副主任中担任本单位党政领导职务的人员一般不得超过1人。
第三十一条 学术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推荐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二)审议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系(所、室)设置或调整方案等。
(三)评审、推荐本单位师生的学术成果、科研项目和各类学术人才。
(四)评价本单位拟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参评人员的学术水平,并提出建议。
(五)依据《重庆科技学院学术道德规范(修订)》,负责本单位学术风气和学术道德建设有关工作;对本单位有争议的学术科研成果及其它知识产权纠纷进行评判。
(六)承担学术委员会委托的事项。
(七)审议、评定本单位授权认为应当提交审议或评定的事项,以及其他按学校规章规定应当审议或评定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及以上校内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学术分委员会需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一般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赞成票不少于与会委员总数的2/3即为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学术分委员会须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规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报校长办公会批准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授权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科技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重科院〔2013〕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