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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技学院章程

2016-12-13

重庆科技学院章程

序 言

重庆科技学院(以下简称学校)的前身是1951年成立的重庆钢铁工业学校和西南石油工业专科学校。两校在原冶金部、原石油部和重庆市的领导下,分别经历从重庆钢铁工业学校到重庆钢铁高等专科学校再到重庆工业高等专科学校,从西南石油工业专科学校到重庆石油学校再到重庆石油高等专科学校的发展历程。2004年5月经教育部批准,重庆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和重庆石油高等专科学校合并组建普通全日制公办本科院校,并定名为重庆科技学院。学校坚定走应用型大学发展道路,努力建设高水平应用型特色科技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实行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的根本制度,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责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以本章程为依据,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

第三条 学校名称:重庆科技学院。英文全称: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英文缩写:CQUST。学校域名:www.cqust.edu.cn。学校法定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东路20号。

第四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和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重庆科技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人才培养为根本,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立人、求是求新、载文载道、为国为民”的办学宗旨,以教学工作为中心,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推进学校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学校坚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融入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培养“德优品正、业精致用、拓新笃行”的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的技术技能人才。

第八条 学校的校训为“厚德、博学、砺志、笃行”。学校坚持“行业性、地方性、开放性、应用型”的办学定位,按照“立足重庆、背靠行业、面向世界、服务全国”的办学思路,主动适应和服务石油冶金行业、重庆区域和安全领域(以下简称“两业两域”),持续深化产教融合、科教融合。

第九条 学校坚持“特色立校、文化兴校、人才强校”的发展战略,发扬“创业、创新、创优”的办学精神,不断丰富尊师重教、崇尚学术、勇于实践、勤俭办学、民主和谐的文化氛围。

第十条 学校坚持以工为主,以石油与化工、冶金与材料、机械与电子、安全与环保为主要特色,促进理、工、经、管、文等多学科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和重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实际,依法适时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不断提升学科专业对产业的贡献价值。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依规公开学校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二条 学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

第十三条 学校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提供和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办学经费。

第十四条 学校举办者 享有监督和指导学校依照法律和章程办学、依法确定学校管理体制、监督和评估学校办学方向、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依规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制定并实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二)组织和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活动;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开展形式多样的国内外合作;

(五)拟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方案,招聘、管理教职工;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经费、资产,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办法;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依规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规范使用办学经费,保护学校的资产和经费不被侵占、挪用和流失;

(四)依法接受举办者和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五)依法接受社会的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功能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十七条 学校以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体,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积极开展留学生教育和国际合作教育,协调开展继续教育。根据社会和学校发展需要,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保持与办学条件相匹配的办学规模。

第十八条 学校立足“两业两域”,面向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一线,围绕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建立健全创新创业教育体系,不断完善人才培养模式和培养体系。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成立招生委员会,依据社会需求、学校发展定位、办学条件等制订招生方案,向社会公布录取学生的标准和程序,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学历教育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按照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实行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制度,依法对符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十一条 学校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按照应用型大学要求,努力构建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专兼结合、具有国际视野的教师队伍。

第二十二条 学校积极推进教育教学信息化建设,鼓励和支持教师采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

第二十三条 学校制定专业建设标准、人才培养标准和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建立校、院两级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发布年度本科生、研究生人才培养质量报告和就业报告,积极开展第三方认证或评估,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国内外应用型大学发展和建设规律,自主开展与国(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人才培养合作。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二十五条 学校坚持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紧密结合,坚持科教深度融合,坚持产学研合作途径,坚持应用技术研发导向,协同创新,打造产学研用合作和技术创新与应用基地,促进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科技进步。

第二十六条 学校保障学术自由,创新科研体制机制,提升科研管理与服务水平,鼓励和组织师生开展科学研究,建设应用型大学导向的高水平科研团队。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照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建立科研成果分类评价与奖励制度机制。学校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营造优良学术氛围。

第二十八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和国际化,积极与国内外知名大学、研究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建立长期稳定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关系,不断扩大学校学术影响力。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主动服务国家、重庆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需要,充分发挥信息、科研和人才优势,为国家、重庆和行业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三十条 学校充分利用学科专业优势和深厚的行业背景,积极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建立健全应用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机制,促进成果转化、推广应用。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据自身教育特色和优势,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市场办学机制,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为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服务。

 

第四节 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三十二条 学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弘扬中华传统文化,积极发挥大学文化辐射、带动和引领社会文化发展,促进国家文化事业繁荣进步。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施文化兴校战略,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进一步弘扬“两业两域”文化和“创业、创新、创优”精神,形成具有重庆科技学院文化特质的师生共同的价值观。

第三十四条 学校加强理念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和环境文化建设,促进校园文化品牌化和精品化。

第三十五条 学校鼓励师生积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促进文化的传承立新。

 

第四章 学校内部治理体系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靠全体师生员工办学。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以学院制为基础的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根据学校发展需要,依法依规设立和调整管理机构与学院。

第三十八条 学校所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三十九条 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党委由中国共产党重庆科技学院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讨论决定学校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监督党委重大决议和集体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讨论审定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后备干部和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人才引进培养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加强学校党的建设,特别是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和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主义,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书育人全过程,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加强对学校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定期研究、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党委书记全面主持党委工作。

学校党委委员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作为常设机构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党委全委会和常委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中国共产党重庆科技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检查学校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履行纪委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校 长

 

第四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对职责范围内和分管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履行“一岗双责”。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的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调整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通过学校党委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副校长人选。根据学校常委会研究决定,按规定程序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落实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以及重大投资项目的安排等事项,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研究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的重要事项。

(五)组织制定实施人才培养和科研计划,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和科研成果及其转化,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组织实施招生、毕业生就业和学生教育管理服务。

(七)研究落实学校安全稳定、后勤保障和附属单位管理等方面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学校重大工作和重要事项的决议和决定,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处理重大行政事项应召开校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节 学校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法依规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第四十三条 理事会由以下方面的代表组成:

(一)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的代表。

(二)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

(三)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代表。

(四)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等。

(五)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

第四十四条 理事会由29-31人组成,分为职务理事和个人理事,其中来自地方政府及行业企业等校外代表不少于30%。

第四十五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

(二)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四)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五)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六)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七)学校章程规定或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四十六条 理事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节 学术组织

 

第四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理工科学部、经管文法艺教社科学部两个学部和学术道德委员会,在学院设置学术分委员会。校级研究院所、省部级及以上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相应的专门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学术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学校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对学术委员会委员条件、组织机构、委员构成、选举办法、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等进行明确规定。

第四十九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学术机构、二级院(部、所、中心)设置与调整方案。

(二)审议学校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三)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四)按照有关规定或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五)审核各学术分委员会、专门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指导各学术分委员会、专门学术委员会工作。

(六)提出学术事务的咨询意见,服务学校决策。

(七)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学校根据发展阶段和实际情况,本着科学、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学校学位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指导委员会、职称评定委员会等学术性质的委员会,作为学校专项工作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机构。相关委员会依其学校批准的章程履行职责,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节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一条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五)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学校建立健全二级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在同级党组织领导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十二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团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学校建立健全校院两级工会组织。

第五十三条 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学院团组织在同级党组织和学校团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在校团委的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合法权益、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

第五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学生委员会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和批准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学生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制定并修改学生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学生委员会。

(五)参与学校有关事项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

(六)讨论学校在教学、生活、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计划及方案,并提出建议。审议学生提案,其他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具有普遍性的重要事项,向学校提出建议。

(七)讨论和决定按法律、法规规定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六条 学校充分发挥科协、社科联等校内群团组织作用,为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社会团体及无党派人士等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创造条件,鼓励为学校发展献言献策。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依法和依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节 学 院

 

第五十七条 学院(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具体实施单位,根据学校发展需要设立、调整或撤销,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院(部)下可设系(教研室)、所、中心等机构。

第五十八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制度。

党政联席会由院(部)党总支书记、院长(部长)、副书记、副院长(副部长)等组成,分工会主席、院长(部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团总支书记等相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党政联席会根据不同事项,由院(部)党总支书记或院长(部长)主持。

第五十九条 学院(部)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和相对独立的自主运行。院长(部长)定期向学院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院发展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

(二)发展学科、专业和建设师资队伍。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

(四)负责教职工的教育和管理。

(五)负责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六)制定内部工作管理考核制度。

(七)管理资产和执行学校财经制度。

(八)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条 学院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下属党组织开展工作。

(四)领导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二级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六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教职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重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十三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学校尊重教师,为教师服务,维护教师合法权益。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助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努力打造适应应用型大学建设需要的高水平师资队伍。

第六十四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社会保障、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公平获得国(境)内外访学、进修等学习、培训的机会。依法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约定的权利。

第六十五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教育事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约定的义务;

第六十六条 外聘教师、访问学者等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章 学 生

 

第六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与救济制度和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

第六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创业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公平获得在国(境)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四)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和文娱体育活动。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第六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以及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遵守国家考试制度和学历学位管理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七章 校友和校友会

 

第七十条 校友是指在重庆钢铁工业学校、重庆钢铁高等专科学校、重庆工业高等专科学校、西南石油工业专科学校、重庆石油学校、重庆石油高等专科学校、重庆科技学院等院校学习三个月以上毕业、肄业、结业的学生和学员;在上述院校工作三个月以上的教职工;重庆科技学院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经校友理事会批准,获得重庆科技学院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第七十一条 学校设立“重庆科技学院校友总会”,校友总会依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校友会依据章程开展工作。

校友是学校的宝贵资源。学校通过校友会及其他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对学校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荣誉称号并设志纪念。

 

第八章 资产、经费、后勤和校园

 

第七十二条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等,是指学校依法拥有和控制,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第七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七十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吸引社会资金,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资金,不断提高办学实力。

第七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年度预算、跨年度平衡、集中核算、分级负责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负责的预算体制,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加强财务内部控制,防范财务风险。完善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效益。

第七十七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保卫、图书等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十八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积极打造智慧校园、生态校园和人文校园。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九条 校徽是由重庆市市花山茶花及油井、钢厂、城市碑柱造型组成的抽象图案。“1951”字样代表学校的创建时间。

第八十条 学校校庆日为公历5月18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全委会审定后,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第八十三条 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全委会授权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重庆科技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重庆科技学院学术道德委员会章程/重庆科技学院学术道德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