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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技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重庆科技学院学术道德委员会章程/重庆科技学院学术道德规范

2018-11-26

 重庆科技学院学术道德委员会章程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崇尚诚实劳动,营造优良学风,鼓励科研创新,促进学术进步,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为学术委员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对涉嫌违反《重庆科技学院学术道德规范(修订)》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独立调查,并向学术委员会及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三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致力于弘扬良好的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尊严和学者声誉,遵守学术规范,树立法制观念,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和权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和科学研究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组 成

第四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人数为不超过13人的单数。

第五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由职能部门负责人和部分教师身份的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

第六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工作办公室设在科研处,负责受理对学术道德问题的投诉。

第七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委员因退休、离开学校岗位连续一年以上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学术委员会推荐增补。委员的调整由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提出并经全体学术委员会委员投票通过。

第八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实行不定期会议制,凡遇涉及学校学术道德的重大事宜时,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可临时召集会议。

第九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决定重大事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席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开会,投票表决为与会人数的2/3以上方为有效。在学术问题上,应如实记录少数人的意见。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条 树立学术风范,倡导学术道德,宣传学术道德规范。

第十一条 审议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规范,分析和研究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指导、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道德和学风的教育;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举报,组织调查组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对调查组的调查报告进行审议,对事实作出认定,并向学校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委员应参加学术道德委员会组织的各种审议、咨询、学风和学术道德教育等活动,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与调查

第十四条 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由《重庆科技学院学术道德规范》第三章定义。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分明的,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五条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学术道德委员会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

学术道德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做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八条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十九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应当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学术道德委员会确定。

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二十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二十二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二十三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四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五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调查结论必须由2/3以上的调查组成员同意方可成立,持不同意态度的成员意见应写入调查报告。调查期限根据调查需要而定,一般不超过60日。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二十六条 调查结论形成后,调查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到场当面告知调查结论,同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被举报人对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有异议的,经调查组成员1人动议和1人附议,调查组可对已有调查结论重新讨论和表决。调查组将书面的调查报告提交学术道德委员会。若被举报人经2次通知并且无正当理由未能向调查组作陈述的,视为被举报人放弃权利,调查组可直接将书面的调查报告提交学术道德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认定与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应召开全体会议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进行认定,在收到调查小组的调查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得出认定结论,并作出处理或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认定结论必须有2/3以上的到会委员同意。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应主动回避。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证明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与自己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宜参加调查,经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回避。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三十条 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 学术不端行为复核

第三十三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学术道德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学校或者学术道德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鉴于科学研究是有风险的探索性活动,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非恶意的错误和对数据、方法、概念的误解或误用,不应列入学术道德问题的范畴。任何人不得在学术道德问题上对他人恶意诬告,中伤诽谤。学术道德委员会认定投诉属于此类情形的,应要求有关单位对投诉人进行批评教育。对散布不实言论、信息的,视其情节轻重,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重庆科技学院学术道德委员会。原《重庆科技学院学术道德委员会章程(试行)》(重科院〔2010〕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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