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科技大学
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动学校人才自主培养能力提升和教育教学工作高质量发展,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和《重庆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组建重庆科技大学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重庆科技大学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本科教指委”)是重庆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是对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审议、指导的专家组织,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本科教指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教育教学工作的上级指示和要求,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学校本科教学建设、管理与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负责。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本科教指委由学校教指委和学院(部)教指委两级组织构成。成员以学校从事本科教育教学的教师为主,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相关行业、企业、科研院所专家。原则上教指委成员要覆盖学校设置的本科专业。
第五条 学校教指委组织
(一)学校教指委原则上由不超过29人的单数组成,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与学院(部)负责人、教师(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专业负责人、课程负责人、骨干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以及校外专家担任;原则上具有正高职称的教师占比不低于1/2,45岁以下的优秀中青年教师占比不低于1/3。
(二)学校教指委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
(三)学校教指委设秘书处作为常设工作机构,挂靠教务处。教务处处长兼任秘书长。
(四)根据学校学科专业设置情况和实际需要,教指委可下设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由5~7人组成,设主任1人。
(五)学校通过民主推荐方式提出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核、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校长聘任。
(六)学校教指委每届任期4年,委员可以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聘期结束自动解聘。
第六条 学院(部)教指委组织
(一)学院(部)教指委由7~11人的单数组成,应由学院(部)领导、专任教师、教学管理人员与校外专家担任。聘请的校外专家应来自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兄弟院校。
(二)学院(部)教指委设主任1人,由院(部)长或主管教学的副院(部)长担任。各学院(部)教指委主任应为学校教指委成员。
(三)各学院(部)教指委应设置教指委秘书1人,但不担任教指委委员。
(四)学院(部)教指委成员由本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由院长(部)长聘任。
(五)国家、重庆市、学校教指委成员为所在学院(部)教指委的自然成员。
(六)学院(部)教指委任期4年,委员可以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聘期结束自动解聘。
第七条 任职条件
(一)高校委员的任职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能够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刻理解高等教育有关政策,遵纪守法;
2.师德高尚,教风端正,治学严谨,教学能力强;
3.原则上教指委成员的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具有胜任教指委工作的身心条件;
4.责任心强,能从全局出发全面考虑教学工作;协调能力较强,能够保证参与教指委工作的时间;
5.具有副教授以上或其他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6.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培养工作,具有丰富的教学或教学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近5年来坚持为本科生上课;国家级专业负责人、教学名师、教学成果奖获得者、高校教师教学创新大赛获奖者、教学改革项目负责人优先。
(二)非高校委员的任职条件
1.熟悉本行业发展状况、相关专业人才需求等与学校教育教学紧密相关的信息;对学校人才培养工作有高度热情,支持教育教学工作的能力较强,业内认可度高;
2.其他任职条件参照高校委员的任职条件。
(三)主任委员及秘书长任职条件
学校教指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具有教授职称;主任委员、秘书长应为本校在职在编教师。
第八条 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教指委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职务变动及调离学校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长期无故不出席会议或者怠于履行职责或有不公正行为者;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九条 教指委委员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的,应及时增补,补充人选由教指委提名推荐,经主任委员审批同意后,参照本章程第五条、第六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条 教指委是常设专家组织,对学校、学院(部)教育教学方面工作的方向性决策负有重要咨询职责,对教学工作提出各种建设性建议的职责。具体包括:
(一)指导职能部门提出有关教学工作的规划、教学建设与改革措施、教学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草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指导、论证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和建设规划。
(三)指导实验室的规划和建设。
(四)参与对专业、课程、教材、实验室建设的检查和评估工作,负责提出评估和建设的指导意见。
(五)承担学校教学成果、奖励等评审评议工作,对外推荐教学成果奖。
(六)审议教材出版规划,指导教材的选用和评估。
(七)开展专题调研,对教育教学和教学改革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研讨,提出改革建议或实施方案。
(八)指导、评估教师和教学管理干部的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为教师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提供指导。
(九)对提高学校本科教学质量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
(十)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本科教指委的工作运行与要求
(一)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专题研究学校的教学工作和教学改革,发布会议纪要。教指委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教指委会议。必要时,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教指委会议。
(二)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须经充分酝酿后召开全体会议,采用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全体会议,以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参加,会议有效。在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三)就某一议题在表决形成决议时,若仅差1票未达到第二款规定的通过人数,而有委员提出请求复议时,有到会二分之一以上委员附议,则可复议该议题,复议后仍以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二分之一赞成为通过。
(四)根据工作需要,专题事项可召开教指委专门委员会会议,或根据议题经教指委主任委托请部分委员对特定议题进行讨论。专题事项的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五)根据审议事项,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没有表决权。
(六)委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需要保密的事项,必须保密,并执行和维护教指委的审议和决定结果;如讨论的议题与本人或直系亲属相关,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教指委会议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一般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记名投票方式。未出席教指委全体会议的委员不能提前或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三条 教指委做出的重大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的,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十四条 教指委审议、评定结论及会议纪要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备案,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并定期向学术委员会提交年度报告。
第十五条 教指委换届
(一)教指委应按时换届。
(二)新一届委员会应保留1/4以上和1/2以下的上届委员,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三)换届由上届教指委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本章程第二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或以下的,均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 学校和学院(部)教指委的活动经费应分别纳入学校与学院(部)财务预算。
第十八条 本章程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校教务处承担。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