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事业统计
首页 >> 教育事业统计 >> 正文

《重庆科技大学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2025-10-29

重庆科技大学

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统计管理,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分析在学校事业改革发展、科学决策和服务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教育统计管理规定》《重庆市教育统计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学校教育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学校统计工作分为综合统计调查和专项统计调查。综合统计调查是指由上级主管部门发布,用于收集学校总体数据信息的统计工作,涉及学校基本信息、学生信息、教工信息、办学条件等信息的统计报表;专项统计调查是指由上级主管单位具体业务部门发布,用于收集学校某方面数据信息的统计工作,涉及教学、科研、人事、财务、资产、基建等方面的统计报表。

学校各单位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统计、分级负责、质量问责的基本原则,对学校综合统计调查和专项统计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统计资料,确保做到“数出有源”“数出有据”。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统计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分管校领导专项负责,各单位分级分类负责、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发展规划处是学校综合统计调查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及其他由学校安排布置的统计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上级部门的各项统计制度,健全学校综合统计调查管理制度;

(二)组织落实上级部门下达的综合统计报表填报工作,协调、指导各单位专项统计报表填报工作;

(三)围绕学校事业发展情况组织开展统计分析与监测,为学校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四)做好综合统计调查资料的归档工作,根据学校其他部门提出的数据需求,提供数据服务;

(五)加强统计人员队伍建设,组织统计人员业务学习和交流。

第七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是各专项统计调查的归口管理部门,同时也是学校综合统计调查的配合部门,对本部门职责内的统计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协调、管理和监督。具体职责如下:

(一)保质保量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给学校的专项统计报表学校下达的综合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

(二)根据工作要求及时、准确提供相关统计数据,结合本部门工作开展统计分析。

(三)负责收集、整理本单位的统计资料,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和历史资料。

第八条 各学院(部)、研究院(中心)等直属单位是开展教育事业统计的基层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采集、核实和汇总本单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国际化办学等方面统计信息;

(二)支持配合学校各职能部门的统计工作;

(三)定期对本单位发展基本情况进行数据收集、统计分析、统计预测。

第九条 各单位需指定1名处级干部负责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并确定1名统计人员,切实负责统计工作的具体开展。若相关岗位人员出现变动情况,要及时进行补充与调整,并报发展规划处备案。

第十条 统计人员应当加强业务学习和诚信教育,积极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如实整理、报送统计资料,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学校综合统计调查由发展规划处组织各单位实施,工作流程如下:

(一)学校接到上级机关下达的统计任务后,由发展规划处按各业务内容分解到相关职能部门;

(二)相关单位按规定时间完成信息采集和填报工作,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发展规划处;

(三)发展规划处初审、汇总各单位报送的信息后,上报分管校领导审核;

(四)一般综合统计报表由校长审签、加盖学校公章后,由发展规划处负责报出。教育事业综合统计等重要报表还需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出。

第十二条 专项统计调查由学校各归口部门负责实施,工作流程如下:

(一)根据专项统计任务,由各归口部门布置相关统计工作参与单位统计负责采集基础数据归口部门负责汇总专项统计报表

(二)由归口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归口部门按照上级规定的报送程序上报数据,并报发展规划处备案。

第四章  资料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的基本统计数据,必须以综合统计数据为准,各单位对外发布统计数据,均应统一口径。

第十四条 单位上报的统计资料必须由统计人员、审核人、本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专项统计调查有另行规定的,按其要求执行。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学校各单位须对其向外部报送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已经上报的统计报表中的数据不得任意修改。如上报后发现错误需要更正时,应及时向上报单位说明情况和原因,经核实后进行更正

第十六条 各单位均应健全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保管好本单位的统计资料,包括各种统计报表,有关统计工作的文件、指示、通知、规定等,推进学校基本统计数据的信息化工作。属于保密的统计资料,统计人员须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章  监管工作

十七 对在统计分析、统计预测、统计监管、统计信息和咨询服务方面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统计人员,优先推选至重庆市教育系统参选先进统计集体和优秀统计人员。

十八 各单位负责人、统计人员、参与统计工作的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并记入个人廉政档案: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自行修改、篡改、伪造、编造统计资料的;

(三)不按时提供、拒绝提供或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或者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四)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五)泄漏统计资料导致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被识别的;

违反规定导致统计资料毁损、失的;

(七)其他统计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十九 学校将各单位统计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学校对各单位考核内容。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校发展规划处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下一条:学校召开2025年教育事业综合统计工作布置会暨业务培训会